二氧化碳激光打标机 背叛婚姻发生婚外情也这么理直气壮的!实在没办法理解这类人的思维逻辑,这起强奸案的起因谁也想不到竟然是如此草率与荒唐。 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一女子,两个均觉得婚姻已没有了新鲜感,想着另觅新欢,于是两个约定一起离婚,随后女子到了男子所住之处与男子同居,才过没几个晚上女子不但觉得男子长得丑,那表现还很不一般,于是反悔当初一起离婚的约定,男子却不甘心,他竟然声称:“感情的事情怎么能这么不上心,说反悔就反悔呢?怎么可以这么渣?” 随后他的一波操作直接就把女子给惹毛了,女子愤怒之下报了案,当民警到了把两人带回派出所了解前因后果,当场把民警的三观都震碎了。 (案件来源:靖安人民检察院) 网络图片 案情重现: 25岁的男子小张,结婚也才没两年,竟然就觉得婚姻生活很乏味,他觉得自己这段婚姻开始得太过草率了,这心态慢慢地开始变得不稳定起来,整天都在网上某交友软件上闲逛,寻找“知心人”互诉衷肠。 就在2021年的某一天小张又到某交友软件上寻觅“知心人”,没想到他认为的缘分竟然再度来临,结识了差不多年纪的李女士,两人初步沟通感觉比较合拍,于是互相加了微信友准备再深入地进行了解,两个互相加为好友后开始聊了起来,他们都向对方谈起了自己的婚姻状况,这一聊却让双方大有相见恨晚之感,他们发现对方的婚姻观与自己是高度的吻合,并且双方都觉得目前的婚姻并不适合自己。 这一来二往的每天从早上聊到晚上,两人慢慢地聊出感情来了,逐渐觉得对方才是自己要找的那个人,他们一致认为,趁年轻还有选择的时间和机会,为了不错本应属于自己的幸福就应该勇于作出取舍,跟现在的婚姻作一个了断,他们一致约定,要不一起向自己的老公/老婆提出离婚,然后两人再一起结婚吧! 这两个人脑子也够清奇的,这不算草率吗?但他们却觉得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了。 很快两人就在网上确定了恋爱关系谈起了恋爱,随后李女士觉得时机成熟了两个人也应该奔现了,于是她找了个理由向丈夫撒了个慌要去外地一段时间,直接就跑小张这来了,小张也是与妻子两地分居的状态,所以李女士直接与小张一起同居在了出租房里。 见面的第一个晚上,两个自然而然,毫无悬念地发生了性关系,两个人以情侣的身份开始了同居生活,开始那么几天两个还是觉得蛮新鲜的,两个人的激情让双方暂时忘记了婚姻的乏味,也享受了几天。 网络图片 但是好景不长,没过几天李女士发现小张的表现越来越差劲,等自己的激情消退之后,发现小张并没有自己想像的那么好,性能力还比不上自己现在的丈夫,样子也长得有点丑。这个也就不说了,在三观上其实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相处的时间一长这些问题就全暴露出来了,她开始意识到自己过于草率了。 没多久两个人还因此一些小事就吵了起来,最终李女士直言双方其实并不适合向小张提出了分手,她要回去了。 没想到小张却比较固执,他认为李女士是在与自己斗气,是在无理取闹,他不同意与李女士分手,于是两人一言不合吵得不可开交,李女士收拾好行李就要离开,小张却一把把李女士的行李扔回房间,把李女士推进房间后直接把门给锁了把李女士囚禁起来了。 他对李女士说:“你对待感情怎么可以这么不负责任,说反悔就反悔,太渣了。” 他这脑回路实在让人费解,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怎么在他这里还冠冕堂皇起来了呢? 网络图片 小张把李女士锁在房间里面后,不管李女士在里面怎么说怎么骂怎么哀求他都无动于衷,他认为李女士只是一时想不通而已,并且他也不甘心就这样让李女士离开自己,他觉得自己已经爱上李女士了。 实质上他只是犯了所有男人所犯的错,他只是在生理上还依赖着李女士而已,但失去了理知的小张根本就意识不到这一点。 他甚至还荒唐地认为夫妻吵架很正常,“床头吵架床尾和”,好好地再发生两次性关系,这两个人的关系自然就会缓和了! 于是他走进房间里,直接就把李女士按倒在床上,不顾李女士的反对,强行与李女士发生了性关系,这一回李女士对小张完全失去了兴趣,甚至心生厌恶。 李女士这时已经很清楚,她感觉到这个小张心理有问题,是不能与这种男人在一起生活的,她冷静下来心生一计,假装向小张认错,与小张重归于好,小张信以为真,再次把李女士给放了出去。 重获自由之后,李女士趁机偷偷拔打了报警电话,小张事后因害怕而逃跑了,第二天迫于压力而投案自首。 但到案后小张还不认为自己有错,对民警说他与李女士是真心相爱,两人虽然还没有离婚,但都约好了一起离婚共同生活,他并没有强奸李女士,都是自愿的。 当然警方并不会听取他的一面之词,经过现场勘查,双方口供取证,最终确定小张涉嫌强奸而被提起了公诉。 资料图 我们先暂且不谈论小张与李女士的道德品行问题,回归到法律上来,小张的行为涉嫌强奸是如何断定的,其法律依据又是怎么确定的呢?另外小张除了涉嫌强奸外,还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呢? 强奸罪: 《刑法》规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未得到妇女主观上的意愿同意而强行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状态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本案事情很清晰,证据也确凿,小张在未经李女士的同意而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这已经从双方供述得到统一认证,并且在李女士体内获取到小张存留的精液,性交行为已经具体完成,因此小张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无疑。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非法拘禁通俗地解释就是,在主观上故意扣押他人,让他们在特定的一个场所里面无法外出,失去了人身自由,就如同本案的李女士,被小张强行锁在房间里面,李女士完全与外界失去了联系,走不出那个房间门。 构成本罪的要件是:第一,被害人在主观意识上意识到自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第二,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具体的人身自由控制,第三,拘禁他们具有违法性。 本案事实:本案中小张得知李女士要离开而心不甘,随即把李女士反锁于房间里面,禁止李女士外出,李女士意识到小张在处理两性关系中存在很大的心理问题,也意识到自己已经被其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迫于无奈在与小张发生性关系后假意讨好屈服,争取重获人身自由的机会,在这过程中,小张在主观上有意控制李女士的行动自由,其行为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例如被限制方本身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被强制拘留等待执法人员执法),因此小张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此时,小张仅仅只是为了控制李女士的行动自由,而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对李女士实施强奸,那么小张将会面临数罪并罚的局面,因此就要判断小张拘禁李女士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也就是说如果小张反锁房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限制其离开,更是要打算与李女士发生关系,那么此时反锁的房门,就是一种性侵的手段了,对此就不需要再单独进行论罪了,而是直接在性侵的犯罪中惩处即可。 因此按这种推断,小张的行为最终是按强奸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但小张也存在量刑从轻的情节,案发后第二天小张主动投案自首,最后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对李女士进行赔偿获得了李女士的谅解。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由此,小张会有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但是一经确认小张起初拘禁李女士并不是为了强奸,那么将面临拘禁罪与强奸罪的双重处罚,但居于拘禁情节较轻,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也就是说小张即使存在量刑从轻的情节,与拘禁罪所量刑相抵,很大可能还是要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起诉书截图 说几句题外话: 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蛋”,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往往都是内因而引起的,从两人的行为来看,对待婚姻的态度,三观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可以说是三观不正。 但是两人却不从自身找原因,并没有回归到婚姻本身,积极地做自我反省好好经营婚姻,却选择消极的方式进行逃避做出对待婚姻不忠的事情来,甚至藐视法律做出犯法之事。 最终小张将面临刑事处罚,终身留下案底,同时他们的婚姻也将岌岌可危,不知该如何面对自己的家人了,本来可以好好生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却落的这样一个结局,未免太悲哀了。 延伸阅读: 女子与同事发生关系称被强奸男方:她配合换很多姿势 男子与女同事平时关系甚好,经常一起进出走动,直到有一天男子深夜到女子租房处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子报案称男子强奸,男子被拘后称:“我没有强奸,是她叫我过来的,我们性交过程中都换了很多种姿势,她还很配合。” 最终的判决让两个人的关系最终走向终点,女子后悔不已。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资料图 案件经过: 25岁的女子陈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一直单身的陈某长相漂亮,文静温柔,周边的朋友都觉得她特别好相处好说话,陈某与男同事周某平时走得比较近,关系处得比较好,两个平时都会经常约伴游玩,吃饭,但仅限于普通朋友之间的往来。 在周某换到业务部门之后与陈某在工作上的合作机会越来越多,两个人的关系开始有了变化,周某开始追求陈某,但是陈某一直不为所动,依然把他当好友对待。 有一回周某再度相约陈某周末去爬山,当爬到半山腰一处风景优美的凉亭,陈某因为累了,直接躺到上面的长椅上,穿着短裙的陈某这一躺曼妙的身段让周某心动不已,他壮着胆子跟陈某说:“这里就我们两个人,别错过这么好的风景,要不我们做点别的事情吧?” 陈某问他做什么事情,于是周某提出两个人发生一次性关系,陈某听了马上站了起来,拍拍裙子上的尘土,拒绝了周某的提议,于是两个又像没事发生一样,继续往前走,这件事情之后并没有影响到两个人的关系,两人依然像平时一样保持往来,一起逛街,吃饭,但就是不谈风月。 资料图 直到有一天深夜,陈某因为想事情一直没有休息,她联系周某要求周某到自己的宿舍来陪同说说话,周某欣然同意前往。 于是周某在深夜里来到了陈某宿舍,陈某开门让其进来,周某直接坐到了陈某的床上与其说起话来,但是没多久周某却要求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主动把陈某按到了床上,这时的陈某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坚决拒绝周某的行为,她在犹豫之间半推半就让周某除去了内衣内裤,随后周某顺利进入了她的体内,在这过程中陈某虽作抵抗但并不强烈,但是她事后交代其实当时她潜意识里并不想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但却不知道如何拒绝。 随后周某在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整个过程中更换了多个体位,姿势,陈某都默许他的进行配合着换了多重性交姿势,在这期间陈某也如周某一样,存在着强烈的生理反应,并发出吟叫,一切都按正常程序在走,看着就是一对处于干柴烈火状态的性情男女在男欢女爱,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年轻精力旺盛,两人一晚就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但是时候陈某却交代,其实当她内心却是在想:我真的不能让他这么干的。 内心是非常矛盾的,在这种矛盾心理之下却做不出合理的决定,在犹豫之间让事情发生。 完事后,陈某却非常懊恼自己为什么今晚表现得如此开放,与周某的互动可以用放荡形容,这与自己平日里的文静贤淑的形像大相径庭,她感觉很难为情,最终迁怒于周某,她恼怒地对周某说要告他强奸,她只是要他过来陪自己谈谈心而已,并不是要他来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但周某为什么要趁人之危呢? 看陈某动怒,周某连忙道歉,请求周某别报警,并且与陈某要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如果报了案,其实对两个人都没有什么好处,两个人都会名声扫地,没脸在公司里呆了,两个人的朋友关系也会荡然无存。 周某还提议,还不如两个人就发展成情人关系吧,陈某并没有同意他的建议,随后周某第二天离开了陈某住处。 资料图 但是陈某却为这事耿耿于怀放不下,她觉得当时周某就是没有完全得到自己的同意,趁自己犹豫不决之间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她把这件事情告诉了闺密,闺密听到她的诉说却不管三七二十一,强烈建议她报案,于是陈某决定报案,声称周某来到自己住处对自己进行了多次的强奸行为,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并作出其他民事赔偿。 但是周某到案后陈述,其与陈某平时关系非常要好,事发当天是陈某主动邀请周某到其住处的,并且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促使陈某不能,或不知,或不敢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陈某完全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在整个性行为过程中他还与陈某换了多种性交姿势,陈某都是高度的地动配合,并伴随有强烈的生理反应,在现场或在陈某身上也没有存在任何被使用暴力而留下的痕迹。 周某还提供了当天晚上周某约自己到家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发生在深夜,两人的言语之间的态度确实让人存疑。 对此,警方很快进入了调查,从周某提供的证据,现场的勘查,陈某的身体上取证,还有她的证词(她的证词还印证了陈某所陈述的是事实)来判断,有很多没办法搞清楚的环节,也就是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强奸行为一般都是存在比较隐蔽的场所空间,行为发生的手段也各种各样,不一定就限于暴力手段,所以在男子一对一的取证方面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双方存在交易行为的,事先谈好了价格,事后男子却反悔,女方如何时告强奸,那就很难取证了,又或者女方本意存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事后自责反悔告男方强奸,那也是会陷入取证难的局面。 那么本案中周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最大的难点就是证据取证的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陈某没办法提供更多能有力支持主张的证据,就难以证定周某构成强奸罪。 当然周某所述:“我们交性过程中都换了很多种姿势,她还很配合,她还发出呻吟声”,这只能作为警方侦查人员进行破案,或法院作为判断事情发生的可能性的辅助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关于强奸罪采用“违背妇女意志说”具体详解: 行为人只要在妇女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或者妇女不愿意以某种方式或某个场所发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又或者妇女处于没有意识状态(比如醉酒)而行为人却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促使妇女“不能,不知,不敢”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构成强奸罪。 而周某所述的“她是自愿”的状态,就是很多强奸妇女者采用的“性满足说”,其实这种说法是有违背常理的。 在性行为的过程中,妇女因为肉体上受到性刺激而发出呻吟声,其实是一种反射情的无意识的生理反应,是很难受意志所控制的,就如同在你肚子上抡上一拳,你发出一声痛呤是一样的道理,所以说女性在被强奸时发出呻吟声就认为其很享受此次性交,而判定她是自愿的,因此认为行为人强奸罪不成立这种完全就是谬论。 所以我国并不采用“满足说”,只要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所以本案中,陈某最终没办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周某采用了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陈某的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周某却能提供陈某主动邀请其深夜到自己单独居住的宿舍里,并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两个供述一致,因此陈某控告周某涉嫌强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对周某作出不构成强奸罪的决定。 资料图 最终正如周某所预料的一样,周某与陈某因为这件事情的曝光,在公司里人尽皆知,已经没有办法再干下去,两个都离开了公司,至于两个人的多年的友谊也荡然无存,最终陈某也是后悔不已。 她后悔在情感还没有完全明朗的情况下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因为面子问题而导致多年的好友形同陌路。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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